台灣居民從大陸取得的各種個人所得,依台灣稅法規定必須在台灣繳稅。所謂台灣稅務居民就是在台灣設有戶籍,或每年在台灣待滿183天的台灣居民,台灣稅務居民每年的5月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嚴格說,只要是來自大陸的個人所得,都應在台灣申報課稅,台商個人在大陸常見的收入包含薪資、股利或出售不動產的所得,這些個人所得只要持有大陸的完稅憑證,並經大陸公證處及台灣海基會公認證後,台灣個人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可在台灣申報扣抵。
台商個人取得台灣公司發放的股利,可按照28%稅率分離課稅,至於處分台灣不動產則是以房地合一實價進行課稅,如果台灣居民收到大陸公司的股利或處分大陸不動產產生所得時,因投資標的不在台灣,不適用股利單一稅率或房地合一課稅,這時就要併入台灣的綜合所得課稅,稅率為5%到40%。
依據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台灣稅務居民有來源於香港或澳門所得可免繳所得稅,但需計入海外所得計算最低稅負,也就是說,來自香港或澳門的個人所得,不屬於大陸來源所得。
實務上常見台商個人將股利分配等大陸來源所得,先匯至香港帳戶後,再從香港的個人或公司帳戶以海外所得名義匯回台灣,藉此享有個人海外所得每年台幣670萬的最低稅負免稅額度,但若被國稅局要求提出該筆海外所得證明文件,卻無法證明該筆所得是真的來自香港或澳門,則有可能被台灣稅務局重新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稅負,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可能被處以短漏報稅額二倍以下的罰鍰。
在全球反避稅趨勢下,各地都在推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CRS),再加上台灣於2016年通過了反避稅條款,未來要以境外公司截流利潤避稅的難度加大,另一方面台商也得考量反避稅條款對大陸來源所得的影響。以台商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為例,取得的股利或處分所得要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5%至40%的綜合所得稅,雖然多數台商都是透過境外第三地公司間接投資大陸,這種情況下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大陸公司利潤分配,是可以停留在境外公司帳戶中先不在台灣繳稅,但若台灣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則這些停留在境外公司的利潤將被視為已分配回台灣,台灣個人就須申報20%個人海外所得稅,所以間接投資在稅負上還是比直接投資有利。
實際管理處所制度(PEM)是另一個台商不得不關注的台灣納稅義務,如果第三地境外公司做出重大決策者為台灣個人,且重要文件都保管在台灣,那境外公司將被視為台灣公司課稅,以常見的台商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為例,當大陸公司有盈餘分配時,境外公司取得的股利要課徵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的利潤匯出稅可在台灣抵扣),但若境外公司分配利潤給台灣個人,則會被視為取得台灣公司的股利被課徵28%的股利所得稅,因此最終個人承擔的稅負率高達42.4%(20%+80%*28%),該筆大陸來源所得繳交的稅款,還高於綜所稅的最高稅率,這也是為什麼台商必須密切注意反避稅條款對大陸來源所得的影響。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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