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最近發生兩名員警攔查一名逃犯,結果都被該名逃犯給殺死,引起關於死刑存廢、警察職權行使、外役監制度的檢討。
有人把問題指向說,警員開槍打兇犯,要冒著寫檢討報告、上法院打官司的風險,可是兇犯殺死警察卻大都不會被判死刑,導致警員行使職權綁手綁腳,而兇犯作案卻可以膽大妄為、明目張膽。
其實講到警員行使職權綁手綁腳這點,就我以往的觀察來看,臺灣的警員對於嫌犯或兇犯行使職權,不要說是開槍了,連使用過肩摔、大外割之類的招式,甚至連盤查,都可能被人權團體批評說是執法過當,這也造成臺灣的警員面對兇犯行使職權,經常沒能使用強硬的手段,故我認為除輿論提的【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要檢討。
而就兇犯有恃無恐這方面看,以我對這起案件截至目前的案情,還有以往類似案件相關新聞報導的觀察,臺灣近幾年重大的兇殺案,案情後來經常發展成兇犯拿到精神鑑定報告,表示患有思覺失調症之類的精神疾病,或者是兇嫌本來毫無悔意,可是收押進看守所卻開始抄佛經,或者到法官跟前開始表現出悔意的態勢,結果就逃死或被輕判。
或者,就是常常你我都認為罪大惡極、泯滅人性的兇犯,結果法官偏偏就引用兩公約的條文,認為兇犯還未殘忍到必須永遠跟社會隔離,而須判死刑的地步,結果就判了無情徒刑或有期徒刑,且仍可假釋。對此,我覺得【中華民國刑法】和【監獄行刑法】的條文都應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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