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行政法人的主要認識始自日本在20世紀末期政府再造風潮中,向英國借鏡所引進的組織型態,專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其所執行的特定公共事務具有專業需求或需強化成本效益、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但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等特點。如公立大學、博物館、研究院等不欲與政治操作過近,又不需要承辦人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的單位,就是行政法人的首選。行政法人博物館因為執行公共事務,不利市場競爭,政府仍會循預算程序核撥經費並予以監督;而博物館從官僚體系中解放,也可望提高靈活度及競爭力。 全文未完,火速前往《典藏藝術網》。 訊息不漏接,歡迎加入 《典藏藝術網》LINE官方帳號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