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新型健康險 一天只要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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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第83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保險要聞 新型健康險 一天只要11元
保單配置 先求有再求好
投保教戰 專家教你保/徐敬鈞:保單健檢 三步驟評估
李雪雯/意外險理賠糾紛多,保戶真的只能任由保險公司「拒賠」?!

今日財經頭條
新型健康險 一天只要11元
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為讓預算有限的小資族及有家庭負擔的三明治族,也能獲得手術及住院的基本保險保障,康健人壽創新定期健康險的保險金給付方式,透過定額給付,讓民眾用每天約11元的銅板價,就可添購基本醫療保障。

「定額給付」意指,被保險人住院、手術或購置醫材,保險公司每次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金。以住院醫療為例,市售商品多以住院天數進行理賠,例如:住院一天給1,000元,住院七天給7,000元,定額給付則是按住院次數來理賠。

以該公司創新的享安心醫療定期健康保險為例,如果是投保保額1,000元,住院五天(含)以下,每次給付5,000元;住院五天以上,則是每次給付2萬元。也就是以住院次數進行給付,但該次的給付金額按住院天數是否超過五天來區分。

該張保單所有項目皆為定額給付,例如,住院手術的話,每次給付保額的20倍;門診手術,則是每次給付保額的五倍;加護病房給付保額的十倍;燒燙傷病房也是給付保額的十倍;人工水晶體、人工髖關節、人工膝關節、心臟血管支架等四大自費特定醫材,給付保額的50倍。

以30歲男性、投保繳費10年期、保障10年期、保額新台幣1,000元為例,每年保費新台幣4,070元,每天平均11元。無須體檢,通過電話線上核保即可承保。

 
保單配置 先求有再求好
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市售健康險琳瑯滿目,民眾怎麼買比較好?新光人壽商品開發部協理林立曄表示,可透過檢視保障範圍、確認保障期間、有無理賠給付上限、定額給付與實支實付搭配等四個面向,為自己挑選合適的保單。

林立曄指出,健康險的種類相當多,建議先以滿足基本保障、給付項目涵蓋範圍廣的為原則,再逐步增加特定的保障項目。

其次,健康險有定期型也有終身型,定期型的只保障一定期間,因此購買定期健康險,需留意是否有保證續保的機制,避免未來因體況不佳而無法續保。

另外,市面上的健康險,通常設有總理賠給付上限,以免保險公司的財務被拖垮,針對總給付上限的現象,保戶需留意,該張保單的保障額度,是否符合自身需求。自費醫療項目愈來愈多,除了定額給付的型態,也可額外搭配實支實付型態,以彌補自費的負擔。

 
投保教戰
專家教你保/徐敬鈞:保單健檢 三步驟評估
記者葉憶如整理/經濟日報
每到歲末年終,又是重新安排新的一年財務及保障規畫的時刻,我常跟客戶提醒,除了居家環境要大掃除之外,全家的財務狀況及保障規畫,更是不能忽視的課題,尤其上班族的預算有限,如何將錢花在刀口上,因此,我建議上班族可透過三步驟檢視自己的保單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包括檢視人生新變化、盤點人生新階段的保障缺口,以及調整保障規劃,補足不足之處,千萬別忘了基本保障的重要性。

我建議,上班族第一步應先檢視自己的人生階段是否有新的變化?比如結婚生子等,進入不同人生階段,需求及面對的風險都不一樣,十年前你承擔的風險與責任跟十年後絕對會不一樣,所以不可能一張保單到底,必須根據不同人生階段及財務能力進行調整,否則疾病或意外來臨時,恐面臨「保障用時方恨少」的窘境。

第二步是盤點人生新階段的保障缺口,比如結婚生子後,就必須將另一半或孩子考量進家庭保障規畫裡,避免其中一人倒下時,另一人孤立無援,最好計算自己及家庭各類險種實際真正需要的保障額度是多少?對預算有限的上班族,定期險優於終身險,壽險、意外險、醫療險及實支實付險是必備的四大基本保障。

第三步則是延續第二步調整保障規畫,補足不足之處。尤其是家庭責任變大,可能需要加保「一整筆+月給付」雙重保障功能的保單,最好趁健康時及早提高保障,畢竟,愈年輕投保,保費相對便宜,而且保單都有最高投保年齡限制,定期檢視保單就能及早發現、及早加保,讓上班族努力於職場衝刺的同時,不擔心各種人生風險的侵襲。

最後,提醒大家在年度保單檢視的時候,最好盤點一下繳費狀況,包括自己或全家人2018年總繳保費是多少?每張保單繳費時間是幾月幾號?並在手機行事曆建檔,預先做好資金規畫,並建議消費者可以選擇採用授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的方式,除了不會忘了繳費,還可以享有自動轉帳保費折讓的優惠。

年度檢視保單三步驟

第一步 檢視自己的人生階段是否有新的變化

第二步 不同人生階段,需求及風險不一樣

第三步 延續第二步調整保障規畫,補足不足之處

(本文由全球人壽晨星營業處經理徐敬鈞口述)

 
李雪雯/意外險理賠糾紛多,保戶真的只能任由保險公司「拒賠」?!
李雪雯/聯合新聞網

《「我是有錢人」迷思555》

這個月的1月5日,筆者參加了一場共同由「東海大學法律系以及「台灣保險法學會」所主辦的學術研討會,主要的題目是「傷害保險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

由於與會的代表,都是精通保險法的專家,所談的內容,也都是非常專業的法學探討。因此在此座談會中,來自兩岸的專家都以英美及大陸法系中的各種學說及原則,來解說有關意外傷害因果關係的認定。

為什麼「傷害保險因果關係認定」這麼重要?才剛卸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主委,現任台灣保險法學會秘書長及政大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的張冠群,就曾以評議中心為例指出,「是否為意外」的案件,向來就名列前三大之列。而爭議如此之多的原因,就在於《保險法》中對於「意外」的認定,非常的「抽象」。

而根據《保險法》第131條的規定,所謂的「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以上文字看似做出定義,但是從過去不少評議中心的案件,到法院的各個判決中都可以發現:假設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有很多個,且被保險人本身也有已在疾病、因果關係又很難確定時,保戶就有可能面臨「全賠」或「全不賠」的結果。

且他也不忘強調,由於絕大多數的事故發生當時,都沒有目擊者,所以,幾乎所有意外的原因都是「推論」。假設發生機率是一個概率,那麼採「全賠」或「全不賠」的原則,則對任一方都是不利的。

過去,評議中心都會按照「公平合理原則」,採用比例賠付的方式。但問題是:目前國內各級法院,卻不是採取「美國或日本法院」會採用的「比例賠付」方式(也就是依照原因發生的概率,而由保險公司給付一定比例的理賠金。舉例來說,如果意外發生的原因為30%,則保險公司按原投保金額的30%賠付)。

其結果,就是「全賠」、「全不賠」,並造成「全賠的保險公司心生委曲」,而「拿不到一毛理賠金的保戶則憤憤不平、嚴重質疑保險公司惡意不賠,並且對保險該有的保障功能,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撇開座談會中專業的法理分析,身為一位理財顧問的角色,筆者最關心的,還是一般民眾在遇到保險公司以「非屬意外傷害」的原因而拒絕理賠時,應該如何因應,以及替自己爭取權益?

因為,就如同台大商事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汪信君的說法,「保險契約其實它就是一個透過保險契約,去轉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中,所可能的損害,有一個保險給付」。就算意外險的保費非常低,但保戶總有保險成本存在。

既然如此,民眾其實最關心的就是:「自己在投保意外險之後,能不能順利領到該有的理賠金」?而筆者根據當天幾位座談會與會專家的發言,也許能提供給在向保險公司,爭取自身權益的保戶們,一些新的啟發與申訴方向。

首先,保險公司負最多舉證之責。從保險法學者,到實際判案的法官,都認為固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證明保險事故的發生」才能請求保險賠付,但保險公司如主張有「不賠」的理由,應就其抗辯事由負證明責任。

而身為台灣保險法學會理事長的大法官施文森,就以他看過的對岸最高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第二號、三號的解釋令為例指出,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的舉證責任,相對於一般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人來說,是比較低的。

且在對岸的解釋令裡,如果對於承保範圍有爭執,法院甚至要求保險公司拿出保單費率的計算方式,證明當年保險公司費率的訂定方式,不包括現在抗辯的不保事項。以上的法律文字簡單來說就是:「假設保險公司拿不出這個證據,法官就會宣告保險公司敗訴」,他特別強調。

其次,保險公司如果只想保「特定範圍,保單條款的定義就必須非常清楚、明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管靜怡,也附和施文森大法官的說法並且表示,因果關係的判斷跟保險契約本身的解釋,是沒有辦法區分的。

因為保單原則上,是由保險公司擬定的,保險公司如果只想保「特定範圍」,保單條款的定義就必須非常清楚。當疾病或除外不保等理由,在舉證上會有困難時,保險公司就必須自己想辦法,在契約裡約定得清楚一點,而達到保險公司要的目的。

她接著補充:「當保險契約的約定有疑義時,應該要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所以,保險公司不能說『我們當初所約定的契約,也寫得不清不楚』。然後,再拿這個除外不保事項拒絕理賠。如果保險人覺得,這東西是我不想保的,且在它可控制的範圍內,就應該要約定得更清楚一點。

再者,針對保險事故已經發生的證明,被保險人只需要根據事實說明,不需要太過複雜。施文森大法官以座談會中所提到的,一個「從高處摔下造成失能」的案子為例指出,雖然被保險人過往有脊椎退化的問題,但他覺得,當事人只需要說明一點就可以了—「我的確是因為意外摔落的結果,使得我無法工作。至於保險公司要拒賠,就必須由保險公司來證明:失能是因為我脊椎老化,跟我從高處墜落無關。

管靜怡也不忘進一步補充,被保險人在證明意外事故發生時,只需要證明「發生什麼樣意外事故」?不需要證明到「意外發生的原因」。她以跌倒致殘為例指出,先有「跌倒」這個事實,而在跌倒後馬上在一個比較短,且合理的期間裡面被送到醫院裡,並且接受了後續的治療,仍產生殘廢的結果。她認為以上的陳述,就這就已經有證明「意外事故與後續殘廢」間的因果關係,至於保險人要質疑這個因果關係不存在,接下來就是保險公司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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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https://www.facebook.com/wealthnotes(若讀者有相關投資理財問題,也歡迎在此專欄或以上粉絲團留言,個人將盡力、盡速回覆),在《聯合新聞網》刊登超過1星期的文章,將會轉貼在個人部落格中:http://swlee0630.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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